行政诉讼法的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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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的回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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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申请人对驳回的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诉讼都公开审理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公开审判有两方面的内容:
1、审判活动向群众公开;
2、审判活动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除合议庭评议以外的全部活动,包括法庭调查、辩论、征求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宣告判决等,都要公开进行。
审理行政案件一般要实行公开审理,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我国的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争议,此时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此时法院作出判决,是会根据不同的案件的依据来确定的,此时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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