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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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
1、法院院长: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
2、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和侦查阶段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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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4、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本院检察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二、行政执法人员有哪三种情况都要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办案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行政回避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如发现负责案件处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在程序终结之前向有权限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处理案件。
(2)审查。有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后,应当尽快给予审查。
(3)决定。经审查后,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决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一次。
四、行政回避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行政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如法人写明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同上)
据了解,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______是______,联系密切。为避免本案的不公正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______回避。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因为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需要回避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是不一样的,比如提起了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院长进行回避的话,那总不可能是院长自己对回避申请做决定,不过,工作人员发现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话,一般都会自行回避的。
在行政案件当中实际上是可以处理行政方面的一些纠纷的,当然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如果是发现有回避的情况,那么完全是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然后做出回避的决定的,比如说关于安全审查的人员,还有就是书记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是由本院的院长做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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