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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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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法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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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人身自由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2)、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3)、财产罚,即以剥夺一财产的形式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声誉罚(申诫罚),如警告,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告诫与否定性评价。

行政处罚中止必须满足当事人没有履行犯罪行为的能力,没有构成实质性的危害,没有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如果犯罪情节严重,对他人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不可以中止行政处罚的,具体的处罚标准根据案件的严重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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