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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后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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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执行立案后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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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强制执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怎样的?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法院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立案以后会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上情形的,执行部门也可以先中止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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