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回避也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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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1.回避不能崩溃行政机关的管辖权。这一限制意味着行政回避不能使行政机关系统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无法对案件行使管辖权。这一规定基于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之原则。因这一规定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其实用必须受到严格限制。
2.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是一项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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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先知道回避情况存在,事后因不满成果而提出回避申请。这种情况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权。因为,为了确保程序的有效进行,当事人有任务随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效程序的开端。知道回避情况的存在而不提出异议,只能阐明当事人心怀不良动机,法律不能使人出于不良动机而获利。
(2)回避情况事后才知道,当事人因此而提出回避申请。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告诉回避申请权的,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在行政接济程序中提出来。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告诉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回避申请的权利。
3.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下做出的行政行动的效率。回避本身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工作可能作偏私的决定,因此,这并不意味着存有偏私情况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决定必定不公平。
在行政回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可以作为程序违法的理由在行政救济程序中提出来。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回避申请权的,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回避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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