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中止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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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听证中止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听证中止规定是行政处罚的最后决定可能错误的情况之下,那么是需要暂时停止听证。行政案件中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适用范围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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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规定是什么?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 案件涉及法律使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在当代的社会,涉及到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我们国家都是非常的重视并且非常的谨慎的,比如说有一些行政处罚类型的案件是需要经过行政听证这个程序。经过调查之后发现没有违法事实或者是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之下,那么也有可能暂时停止行政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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