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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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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外人执行异议行政诉讼规定是什么?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不能够提出行政诉讼的,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可以上诉。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

如果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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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在当代的社会执行过程当中,如果存在着异议的话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样的一种诉讼活动实际上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民事方面的诉讼活动,这种情况之下并不是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主要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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