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应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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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被告应如何举证?
行政诉讼被告应就其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一)原告的举证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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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举证范围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部分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许可领域,应当区分许可事项是否对公众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并以此区分举证责任的分配。许可涉及事项对公众安全不存有重大隐患时,行政机关拒绝申请人(原告)申请的,由被告行政机关就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许可不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恩赐,而是对原属于公民的权利的恢复。法律所设定的禁止在于确保行政机关审查程序的实施,实体上自始就保留许可的可能性,设定许可制度的目的只是在于由行政机关预防性控制社会生活。
因此,许可决定是公民一般行为自由的恢复,赋予公民的是公民原本享有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公民的申请,实质上构成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根据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拒绝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定拒绝的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应由行政机关就申请人(原告)不具备许可的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许可事项对公众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时,应由原告对其是否具备许可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行政诉讼的存在是需要由被告来进行举证的,也就意味着举证责任是在于被告身上。被告需要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证人证言,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属于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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