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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处罚前举行听证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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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行政处罚前举行听证范围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处罚前举行听证范围是除了法定的情形之外,都是属于不需要提前的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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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行政处罚听证手续是什么?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如果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话,那么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的规定,有一些事项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的程序的,但是除了这样的一种特殊规定之外的都是可以不组织听证的程序,所以就是有一种排除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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