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判决书能补出生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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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判决书能补出生证吗?
通过判决书不能补出生证。
(一)如果是在合法医疗机构出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机构未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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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婴儿出生记录》的复印件;
3、村证明或居委会证明;
4、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5、办证人的身份证。
(二)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
4、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三)如果在非法机构出生的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乡镇卫生院领取《亲子关系声明》,用钢笔或中性水笔认真书写;
2、提供接生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副本复印件;
3、接生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张;
4、非医疗机构人员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张。
二、办理出生证需要遵守的规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一)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签发机构应当依据《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按照《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规范出具,并做好签发登记。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原签发机构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三)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后予以补发。补发的证件应当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法院下发的判决书虽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当事人也需要履行判决书之中的内容,但判决书并不具有办理孩子出生证明的功效,故此父母在给孩子办理出生证明之前,可以先了解一下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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