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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对行政处罚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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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对行政处罚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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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

三、行政复议的特点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综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业如果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后,如果对行政处罚有任何的不认同和异议时,被处罚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内,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权益,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可以随意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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