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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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撤回的条件是什么?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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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一个事实和理由申请就可以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此申请人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 复议。
但实务中会出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条件答应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一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又拒绝撤销或变更,对于此类情形一味不再受理不符合立法精神。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例外情形,“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申请人确实能证明撤回行政复议内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由而 不予受理。
二、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机号或者常住地址,以便于沟通、协调和文书送达。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条件是完全自愿,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并且通过申请被批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复议是有条件限制的,同样想要撤回行政复议也是有相关的条件限制的。我们要知道其中的一些条件限制,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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