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其他途径维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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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其他途径维权的情形
1、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规章不服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2、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居间行为。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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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申请要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
4、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不过维护自己合法迁移的途径不止这一种,有仲裁、诉讼和调解等等。但是不同的案件维权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按照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维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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