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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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的事由有哪些?
专利权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专利局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
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以上是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的解答。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处分自己的行政复议申请权,有权决定是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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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 撤回主体。应当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撤回主体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
(2) 撤回申请须出于自愿。撤回申请是申请人遵循自己的内心意愿主动 放弃复议请求,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欺骗、威胁、强迫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3) 时间节点。撤回申请必须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 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结束。如果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而不能要求撤回申请。
(4) 撤回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并得到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是申请 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复议机关准许后撤回申请生效,行政复议终止。
因此,如果当事人想要撤回复议申请,首先他必须是要满足他的撤回主体条件,如果是他想要撤回,首先他必须要出于自愿,如果他不是自愿的,或者是受到了胁迫,那么他是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也有可能不被通过的,而且他必须要在行政复议的决定作出之前就提出撤回,否则行政复议一旦做出,他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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