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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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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复议终局的案件,进行行政复议后,对其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365律师网作者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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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以上是作者整理的行政复议终局的一些情形,上述情形适用复议终局,复议决定就是终局裁定,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希望作者整理的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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