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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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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是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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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当代的社会行政处罚也必须要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程序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而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机关是特定机关,并不是说任何的机关就是可以成为这个决定机关的,从主体条件上来说的话,肯定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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