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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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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罚款能否作为侵权责任损失?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罚款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损失,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的处罚,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款。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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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罚款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现在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不同行政部门罚款的标准不同,可以关注具体行政部门的政策。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不是侵权责任的顺势,行政处罚的决定书需要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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