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检行政处罚权的权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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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检行政处罚权的权限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和限期出境。
(一)警告
边检机关行政处罚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警告,也是最为轻微的处罚方式。警告只适用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比较轻微的情形,或者是法定情形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方式。在边检的执法实践中,最常见到的处以“警告”的就属“外国人首次非法居留十天以内”、“外国人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等案件。
(二)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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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指边检机关对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人处以强制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罚款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使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从而达到对其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在边检机关的执法实践中,罚款由于其操作性以及可接受性强,被广泛应用于行政处罚中。
(三)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边检机关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它是指在短期内剥夺违反出入境管理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其直接针对的是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因此,边检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使必须谨慎。在边检机关的执法实践中,“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行政拘留”。
(四)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没收违反所得、非法财物是指边检机关依法将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人(或单位)的违法收入、非法所得或者非法占有的财物,除应当依法销毁(例如非法出版物)及存档备案的外,全部上缴国库、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在边检机关的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要数“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这种情形。
(五)限期出境
限期出境是指边检机关对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国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我国国边境的行政处罚。限期出境并不是《出境入境管理法》新创设的行政处罚方式,现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就明文规定了限期出境。边检的执法实践中,外国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登记、拒不执行限期迁离的决定、拒不缴验居留证件、拒绝民警查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限期出境。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限期出境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边检机关。
边检行政处罚权的权限也就是边检行政处罚的法定范围,包括限制出境,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罚款还有警告的方式,其中,行政拘留是边检机关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警告,也是最轻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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