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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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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替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否可以?

1、代替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可以的,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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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行使规定内容是什么?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求实行行政处罚的话,必须是有相关的行政机关来进行,当然了,在特殊的状况之下的话,是存在着委托这种状况的,但是必须要出去具体的授权委托的手续。在这方面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而且只能够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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