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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给与行政处罚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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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给与行政处罚范围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未被发现。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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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是什么?

(一)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行政处罚这个方面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通常比较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就是罚款或者是警告以及行政拘留等等,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也是不能够对此进行处罚的。比如说情节比较轻微,可以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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