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招投标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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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招投标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什么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亦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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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如下:
1、调查。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审核。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3、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在收到关于行政处罚意见的告知书以后,如果想要参加听证会的话,是可以在收到告知书的三天以内进行口头或者是书面的形式提出参加听证会的申请,然后再收到可以参与听证会的通知书,以后就可以进行正常参加听证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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