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制度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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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偿制度的内容
1.行政追偿的条件是什么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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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法律上将主观过错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故意”,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相对 人造成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二是“重大过失”,指责任人员行使职权时未能达到普通公民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标准,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主观 状态。
三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指没有注意到一些特殊的、专门的、较难注意到的职务要求的过失。只有责任人员的过错在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追偿权。
2.行政追偿的形式
追偿的形式主要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责令致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支付赔偿费用,即“先赔后追”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既不徇私枉法,又不遇事退缩,督促其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职权。
3.行政追偿的原则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4.行政追偿权人
(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权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授权。
二、行政追偿制度目前的缺陷
(一)行政追偿时效制度缺失
行政追偿时效,其性质属于消灭时效,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向被追偿人行使追偿权的有效期限。
(二)没有完善的行政追偿救济制度
由于行政追偿涉及公务员的重大利益,违法滥用追偿权可能会给被追偿人带来巨大的损害。
(三)行政追偿监督制度无力
(四)缺乏完善的行政追偿程序
行政追偿制度规定了行政追偿的原则、条件、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是行政义务赔偿机关向有责部门、组织责令索赔的所遵循的一个制度。在我国该制度目前还不完备存在着监察制度、时效规定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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