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表述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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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包括:
(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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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一)当事人自觉履行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二)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就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三、强制执行措施
1.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此,行政处罚实施后,如果有个别当事人心存侥幸,企图不交罚款,一旦被行政机关发现,其罚款数额就可能成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地增加。因此,延迟加罚是保证行政处罚执行的重要措施。
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拨抵罚款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将拍卖款抵作罚款;或者直接将存款拨抵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没有查封、扣押财物可供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可供拨抵的,或者拍卖款、存款不足以抵缴罚款数额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当事人收到了行政处罚的指令之后要在15日之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然后银行再上缴国库。执行程序要按照资源履行的原则处理,否则将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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