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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做出后再能减免吗,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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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做出后再能减免吗,有什么规定?

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要向被处罚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要裁定处罚的类型、处罚执行的期限、违法事实等内容,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部分处罚的。

1、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于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如果当事人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时,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处罚。

2、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可能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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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或者诉讼通过的,行政处罚决定就能撤销,不再执行。

通过分析行政机关作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可以减免的,但需要当事人采取补救的措施,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行政机关会酌情作出减免处罚的决定。

二、行政追偿的追偿人是谁?

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是追偿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为追偿人的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

③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发生行政赔偿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④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应当提据自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追偿。

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其代表国家具体行使追偿权。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向自己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行使追偿权。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时,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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