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偿的法律依据及原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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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追偿的法律依据及原则是怎样的?
1、行政追偿的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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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追偿的原则: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为限;
(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如果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侵犯到了本人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直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行政追偿的问题,这是行政机关履行了赔偿责任以后,要内部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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