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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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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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2、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行政处罚以惩戒违法为目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实施行政处罚的并不见得必须是行政单位,也可以是行政单位委托的其他组织,但这些组织做行政处罚决定的时候也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行政处罚还是要由行政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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