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维权路上的法定期限大全,你可一定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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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维权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程序多种多样。
而种种程序的开展推进,也是广大被征收人和时间赛跑的过程。
大部分救济程序都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一旦超时则可能导致满盘皆输。
今天在明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梳理维权过程中的几种重要的期限,被征收人一定要牢牢记住,切勿让维权成功的希望随着时间悄悄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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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席炎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征收拆迁维权路上的法定期限大全,你可一定不能错过!
一、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期限
1.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在后文的复议后起诉中马上就能见到!!)
在征收维权过程中,行政诉讼是广大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在法律框架下对话的最重要途径了。
这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后的六个月期限,对于广大被征收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在征收中,政府机关发出的各种决定、裁决、答复,做出的种种行为,经过送达签收、公告或直接做出行为、不作为后的六个月内,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应对。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超过起诉期限导致的是诉权的丧失,也就是法院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超过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诉还是可以诉的,后果是导致丧失胜诉权,是诉讼的对方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这两种立法上的差异,主要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行政行为影响较大,行政机关代表的公权力的行使需要尽快得到落实,减少不确定性。
这也要求了我们,如果对行政行为有异议,一定要及时提起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可以宽限到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可以中止和依照申请延长。
2.上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书和裁定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前者是法院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了审理后得出的结论,后者则根本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因为法定期限、无利害关系等原因就予以驳回起诉。
也因此有了15、10日的区别。
这短短的十五或十天内,当事人或者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和一审判决,详细梳理思路,准备上诉状,争取在二审中说服法官采纳我们的意见。
注意法律规定的是“送达之日”,而非判决或裁定的落款日期,各位当事人在签收文书后也应保存好邮件的证据以明确计算上诉期限。
3.再审申请期限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结束后,或可能是一审未上诉的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仍有异议,还可以通过再审的途径进行救济。
譬如2018年年初轰动全国的由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作出了最终的历史性裁判的。
故此,再审程序绝非“死马当活马医”,而是有着其存在的现实意义的。
严格来说,再审并不是诉讼程序,而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的错误。
在维权过程中,一些关键程序如果在两级审判中都没得到期望的结果,就需要在再审程序中作最后一搏。
当然能否上演翻盘好戏,遵守这“一般六个月、特殊情况下知道应知六个月”的期限是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行政复议涉及的期限
1.申请复议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复议的六十日,相比起诉期限长达六个月来说,实在是显得有些短促。
这也体现了行政复议作为政府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注重节约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而相较于只审合法性的诉讼程序(这是因为法官是法律适用的行家里手,但在具体的规划等专业问题上可能并不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专业,除非像我们普通百姓都能看出来的明显不合理,法官也可以做出判决),复议还能兼顾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是我们维权的重要渠道。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处的十五天,便是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重要的另有规定的起诉期限。
在这十五天内要快速作出反应,由从政府的内部监督及时转移战场到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同样也给予了当事人在未被告知诉期时,一年的宽限期。
三、行政赔偿起诉期限
《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在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后非常常见,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其实是两个不同种类的诉讼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行政赔偿诉讼参照行政诉讼审理。
在起诉期限上规定为“期满不作出决定或决定不满意”后的3个月,也不同于行政诉讼6个月的规定。
另外,该条规定的是以作出决定起算,而非送达之日,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当然,依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以上内容是我们在维权过程中最常见也是最应该引起被征收人关注的几个期限的规定,而现实操作中的期限更加复杂多样。
笔者作为在明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实习律师,也一同接待过很多被征收人的咨询,其中不乏有的朋友因错过了法定期限而贻误了维权时机。
维权之路的艰辛我们感同身受,但超期往往让我们爱莫能助。
所以,各位遇到行政行为别再躺在权利上睡觉了,一定要及时开启程序,开拓法律框架下的更多对话途径才是维权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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