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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根本无权转让农村土地,农民朋友别再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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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农民朋友在解决自家问题或者村里问题的时候都喜欢找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介入解决,这是因为咱们农民朋友觉得村委会对村里大大小小的事项都有决定权。

在实践中,这种决定权往往转变为村委会转让本村的土地或者买卖自家的土地,虽然这种行为听起来是没什么错的,但是结合法律来看的话,村委会的行为可就是侵犯了咱们农民朋友的权利了,要知道村委会是根本没有权力管这些的,想知道为什么吗?您接着往下看。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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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宅基地等农村土地应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归村委会所有。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结合法律来看的话,村委会是没有权力去处置本村的土地的。

值得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村委会只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力。

在实践中,如果咱们农民朋友发现村委会有转让土地或者买卖土地行为的话,一定要及时当地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责令村委会改正其行为,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咱们农民朋友的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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