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自行作出了《补偿方案》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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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里自行作出了《补偿方案》合法吗?
我国法律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村委会自行作出的《补偿方案》肯定是不合法的。
国家要进行征地的话,征收方的主体一般是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地方行政机关而不是村委会这种群众自治性的组织。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都是不合法的。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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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二、不签署村委会作出的补偿协村委会可以直接强拆吗?
村委会根本没有权强拆老百姓的房子。只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才有权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司法强制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同时,交付执行根据,即行政裁决书及有关材料。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等材料后,要从申请程序、事实和法律等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对执行申请合法、材料齐备的,立案并及时执行。对立案执行的,法院要向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发出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则将强制拆迁。法院应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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