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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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从政府购入土地,取得的是土地出让金票据。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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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其他企业不得抵扣,也不得差额纳税。
(2)从其他纳税人购入土地使用权。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确认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有哪些?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如果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所以对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个人拥有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物品与企业技术改进、生产设备更新无关,且容易混入生产经营用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堵塞税收漏洞,借鉴国际惯例,对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以后,关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总的来说,在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以后,不可能任何情况下增值税都可以进项抵扣。身为企业的财务人员,这些费用在记账的时候一定要处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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