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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征收品目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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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征收品目指的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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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乘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乘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增值税征收的两种方式

第一,核定征收,按照转让二手房交易价格全额的1%征收率征收,这种模式类似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成交价为50万元,土地增值税应为500000×1%=5000元。

第二,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其中又分两种情况,一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二是不能够提供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1、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减除以下项目金额:

(1)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

(2)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

(4)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2、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证明;

(2)中介机构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不包括土地评估价值),需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3)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价格评估费用。

二、增值税征收品目(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代他人销售货物。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功能是国家对房地产增值征税。而增值税征收品目就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指按概括法设计的征税品目征税品目通常称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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