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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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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什么样?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单位和个人保存的用于证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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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

③备注。

④变更记事。

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

土地使用权证是确定一块土地归属权的法律凭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这样才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侵犯的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土地权的证书办理以及登记的内容需要和法律规定相一致。

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假如说要用在非农业方面的建设的,一是要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要经过县政府登记并发证书才可以,这样才能确认相应土地的建设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是涉及到对林地、草原地的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等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的,就需要按照与之相关的法律,即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规定来办理了。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其实我们在拿到土地使用证以后就知道土地使用证是什么样子的了,就算我们可以了解土地使用证上的详细内容,甚至土地使用证的具体样本都能查得到,但是除国土资源部门之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包括私营机构都没有资格去制作土地使用证,至于伪造土地使用证,这就有可能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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