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违约造成拔青苗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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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有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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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双方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单方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单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共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规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法定解除,发生不可抗力一主与非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预期违约、根本违约、迟迮履行、其他情形下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能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到对方是。合同的解除权是典型的形成权,解除权人只要将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对方同意为生效要件。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今的土地再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已经是越来越多样化了。有很多农民会选择将自己家里面的土地承包给别的开发商来进行开发。这时候就需要签订一定的合同。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的合同没有在解除条款中提别约定的话真正来说青苗补偿费与合同的解除没有什么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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