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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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农村兄弟争宅基地案件的处理原则有:
第一是矛盾纠纷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改变所争议宅基地现状。
第二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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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必须要坚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
第四是必须要坚持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第五是必须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宅基地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于农村兄弟争宅基地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办理条件,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也可以协商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就是有效的,但应当坚持上述不同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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