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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预期违约责任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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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出让预期违约责任有什么?

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履行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引而产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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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土地转让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1、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2、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3、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4、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被称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此外,预期违约也具备如下五大特征: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进行土地流转时,原转让方需要携带原来的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受让方要准备项目批复原件,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明,缴纳契税的证明。双方还要出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土地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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