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是什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桂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桂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年限,是根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本文有53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是什么?

《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年限,是根据《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我国高空坠物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对于土地出让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国有土地出让或者转让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来进行认定。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年限是什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232935.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