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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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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农村土地流转一般指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应当签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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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承包价款和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流转合同要经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有条件的经双方同意,可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如何登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房屋买卖,住宅转让或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需要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换发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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