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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宅基地如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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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宅基地如何取得?

无效的婚姻说明双方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要申请宅基地都是不能获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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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是村民用于建房的土地,它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仅仅享有使用权。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综合上面所说的,婚姻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那么就不可以享受到国家相关的待遇,包括申请宅基地,只要身份不合法那么村委会也是不会分配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让土地给予真正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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