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总则是什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蒋明江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蒋明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近些年来,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尤为重视,国务院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在2015年修改了最新一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不仅影响着政府的工作环境,更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工作......本文有68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近些年来,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尤为重视,国务院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在2015年修改了最新一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不仅影响着政府的工作环境,更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工作。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总则是什么?下面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总则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总则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广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中可吊销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虽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注重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是它的确影响着大家的生活,了解我国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不仅可以履行社会监督的责任,还可以保障我们自身权益不收到侵害。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总则是什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231112.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