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信息公开渠道有哪些?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敬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阳光办公,信息公开方面的进步较为明显,这离不开法规方面的完善、各级政府的努力以及全国人民的监督。信息公开可以很好的体现一国、一地政府的态度与......本文有72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十分重视阳光办公,信息公开方面的进步较为明显,这离不开法规方面的完善、各级政府的努力以及全国人民的监督。信息公开可以很好的体现一国、一地政府的态度与面貌。那么,365律师网的编辑将为大家讲述河北省信息公开条例中有关公开渠道的问题。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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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网站;
(三)政府信息咨询热线、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共阅览室、电子信息屏幕、信息公告栏;
(六)报刊、广播、电视;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政府所在地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当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场所和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应当自政府信息公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提供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新闻发布会,定期公布重要政策制度、主要工作部署和重大改革措施,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工作、生产、生活的需要,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除《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但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行政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编辑通过引述条例中的部分内容,为大家讲述了河北省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渠道的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众多,比如网站,图书馆,服务窗口等,对于部分重大消息,政府还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相关内容。同时,倡议政府也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进行政府公开,这样的效率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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