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总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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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各地各级政府部门每年需要做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可以使公民更加了解政府的工作,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既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又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因此十分有意义,下面365律师网作者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总则是什么?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总则是什么
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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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4、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7、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8、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9、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以上就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原则,我国实施的任何政策都是有一定的原因的,都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也是如此,政府、机关应该需要做到保障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而且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以上就是365律师网作者整理的内容。365律师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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