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息公开的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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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信息公开的性质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登记过程中的申请文件和审核文件)。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申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关涉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二、不动产信息公开是否需要主动公开?
可以肯定的是,不动产登记资料不是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普遍的信息需求,公开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众的“点对面”服务。判断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是看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11条规定的信息。不动产登记资料只涉及个别民事主体的利益,因此不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只有可能与该不动产存在某些联系的人才需要了解这些信息,因此也不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也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主动公开。由此,不动产登记资料不是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登记机构在某一具体登记行为完成后,无须主动公开该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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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进行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
笔者赞成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信息大多数是依申请而公开的信息,任何人均可查询,但就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只有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才能查询。理由如下。
1、不动产登记簿不仅清晰地记载了不动产权利人,还标识了不动产权利的边界以及受限制的状态。通过不动产登记簿,交易相对人能够了解到该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使其在公开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决定是否与登记簿载明的权利人进行不动产交易。因此,不动产登记簿应予公开,使相关当事人了解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2、我国既有的登记查询规则均采取登记簿完全公开的规则。《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中的“土地登记结果”完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此处的“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即土地登记簿。《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根据该暂行办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此处的“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房屋权利状况和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实际上就是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信息。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以这类的不动产信息公开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网站查询。但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动产信息,必须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查询。也就是说不动产信息公开是相对的,既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又要确保不动产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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