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时,外来户补偿是不是会比本地户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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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修高速路要拆迁,我是2001年从东北迁户口来到这边村里的,跟其他村民一样有土地有房子,有户口。平时大家邻里相处都挺好,但是自从遇到拆迁,村民都排斥我说我是外来户。征收工作人员也说因为我是外来户拆迁补偿要比本地村民低。”家住山东某地农村的王先生对自己的遭遇很是烦恼。
明明大家有的自己都有,房子也不比别人家的差,怎么就给定个外来户的名义少给补偿了呢。外来户,在补偿时要不要分三六九等,要不要低于本地户?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具体为大家分析。
由于是外来户”,拆迁补偿是不是就要少给一点?
“外来户”这个词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多是农村老百姓对那些后来在本村定居生活的村民的一种人为的身份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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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法制还不完善,很多人就办理了农村的户口并且建了房子分到了土地,从此以后就在这里定居安稳生活了。在本地定居了,有本村户口,享受着同样的村民权利、履行相同的村民义务,邻里相处也很和睦。
但是一旦遇到拆迁,涉及到拆迁利益的时候,原先的本地村民就认为后来定居的这些村民不是原始本地村民,拆迁待遇是要比他们低的。很多拆迁方为了达到少给补偿的目的,也会迎合这种民俗,故意给这些所谓的“外来户”很低的补偿价格。
尤其是这些被认定为“外来户”的村民本身法律意识如果不强,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也很容易妥协,接受了很低的补偿价格。
法律上对于是否是本村村民或者是否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考虑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
一,户口,也就是说户口要是本村的户口;
二,是否享受村民权利、履行村民义务,比如村民代表的选举是否参加,村集体事项是否参与投票表决等;
三,是否在本村定居、生产生活,比如是否有住宅、是否有合法承包地。
上述这种外来户的叫法完全是根据风俗习惯或者陈旧思想人为界定的,没有法律依据。以这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方式给他们很低的补偿价格,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人为界定“外来户”,对拆迁补偿利益损害大
在遇到拆迁的时候,村民之间进行这样的身份界定,一个是容易伤害邻里之间的感情,不利于团结起来提高跟拆迁方争取谈判提高补偿的机会;另一个就是拆迁方看到村民内部有矛盾,就会借机煽动舆论,给这些所谓的“外来户”施加压力,以此达到少给补偿的目的;再一个,如果被强行定上“外来户”身份的这些村民法律意识不强、压力越来越大,就很容易放弃自己本来该得的拆迁利益。
被强行认定“外来户”,拆迁补偿低了怎么办
像王先生一样遭遇的被拆迁人应该不在少数,如果遇到了上述情形,应当如何变被动为主动,争取自己的拆迁利益呢?
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提前学习《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款,了解自己的村民身份,防止因村民、拆迁方的误导失去争取提高补偿的信心;其次,如果确定自己的村民身份,多次跟拆迁方协商无果,考虑找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帮助维权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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