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应当知道,临时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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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临时建筑不当合法建筑。
提到拆迁案件中的临时建筑,可能很多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那些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是拿不到补偿的。
这其实是个误区,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只要是经过正规审批程序的临时建筑,都是正儿八经的合法建筑,在拆迁过程中,是理应得到补偿的。
在实践中,不是所有的拆迁方都会按规矩办事,总想在“临时”二字上做些文章、占些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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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明律师要讲的案子,就是一场针对临时建筑的“维权反击战”。
无妄之灾,临时建筑突变违建
案子的当事人张某,是一个小粮商,生意做得不错,日子过得也算平顺。
2014年,小有积蓄的张某决定把摊子铺大一点,建一个大点的库房来收储粮食。
于是,张某便向自家县城的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请求建设一处临时库房。
同年12月1日,城乡规划局作出批复,同意张某进行库房建设,该库房建筑面积为775平方米,使用期限为2年。
转眼到了2016年下半年,库房的期限快到了,生意蒸蒸日上的张某琢磨着到期之后,是应该续期,还是所幸投入再大一点,找一处地建一个永久库房。
但还没等张某盘算明白,来自当地四家执法单位的一张通知书直接敲醒了张某的美梦。
当年7月28日,当地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等四部门,以将要进行的一个开发项目为由,联合向张某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张某的临时库房为违法建筑,要求张某立即自行拆除库房,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如若不然,四部门将强制拆除。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张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存了两年粮食的库房因为一个开发项目,就突然变成了违法建筑。
虽说还有几个月就到期了,但就这么拆了里面存放的粮食放哪去,整改通知书上根本没有给张某缓口气的时间。
反击开始,二上法庭拆迁熄火
思前想后,张某觉得这口锅实在背不起,于是便北上京城,找到我们律所的资深拆迁律师马丽芬、闫会东,期望律师帮他解决这个难题。
两位律师了解情况后,觉得四部门的要求着实过分,这个案子大有可为。
于是,两位律师在张某的委托下,开始了一场针对临时建筑的“维权反击战”。
首先,我们就四部门的行为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来争取更多的维权筹码。
但是,县政府对我们的申请并不买账,只是以不在复议范围内为理由,不受理申请。
随后,在明律师以县政府的此番行径作为标靶,向该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市中院撤销县政府的决定。
经过激烈的庭审,市中院认定县政府行政违法,判决我方胜诉。
案件到此并没有结束,因为四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然有效,张某的库房仍然岌岌可危。
我们在拿到一份胜诉判决后,趁胜追击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诉四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合法。
我方律师认为,虽然张某的库房是临时建筑,但之前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此时两年期限未到,库房系合法建筑无疑,四部门责令拆除且不给予补偿的行为不合理不合法。
公道自在,临建拿到高额补偿
四部门眼见即将败诉,这个项目的开发商考虑漫长诉讼过程会导致其迟迟拿不到地,从而带来巨大的商业损失,主动提出和张海协商谈判。
因为我们律师前期占据法律优势,最终在谈判桌上,开发商给予了张某305万元的征收补偿,这个补偿额较周边的拆迁户要高出102万元左右。
官司了结,张某拿到了一份非常可观的补偿款,这对于我们律师来说也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情。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知道,临时建筑虽然是临时建设的,批准期限较短,但绝不意味着临时建筑就是非法的,是不能取得补偿款。
在合法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就是合法建筑,享有同等的拆迁补偿权利。
在这里,在明拆迁律师想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因为建筑的临时而胆怯,不要因为政府的强势而畏惧,该争取的权利,我们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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