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利器——如何在拆迁中应用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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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拆迁行为,特别是应对政府主导的征地和拆迁(这样描述主要是区别于村委会主导的所谓的腾退土地),在许多人心里,往往就是一次民与官的较量。
而每当被拆迁人咨询律师,律师告知其会有行政诉讼这一手段时,许多被拆迁人可能内心就不禁浮现出民官的场面,而许多人也往往不自觉地会问律师“能告赢吗”“胜诉的概率多大”。
无疑,这样的问题,是把行政诉讼看得简单了——因为,对于行政诉讼而言,本身其办决结果就不是单纯的胜败两分法,而对于拆迁中的行政诉讼来说,其更是一把利器——而所谓利器,本质既是工具。
说白了,利用好了行政诉讼的手段,即便诉讼无果,但依旧能在拆迁补偿中争取到好的结果;而无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的作用,那么即便在法院得到审判庭的支持,却可能仍对拆迁补偿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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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部分行政机关来说,一次行政诉讼的进行并不是无关痛痒的过程。
首先,按照现今《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行政诉讼采取的是立案登记制,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为立案提供了方便之门。
而且按照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收费,通常诉讼费50元,大大降低诉讼的经济成本。
另外,由于诉讼本身重公平而轻效率,因此,一整套诉讼流程下来,一审加二审,加上中间各种在途时间、调查取证时间等等,全部走完诉讼,少则半面,多则一两年。
而在诉讼期间是决不能采取任何行政强制及司法强制拆迁的。
这就为被拆迁人赢得了重要的时间筹码,这也是许多拆迁人不愿意耗费的过程。
再次,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政诉讼法》除明确规定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还规定了被告的举证规则。
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也明确告知被告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以及申请延期举证的法定事由。
应诉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进行举证,在举证中,还应当掌握证据的两个标准:
一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应当做到确凿充足,在质量上、数量上满足诉讼的要求。
排除合理性怀疑标准就是证据必须确凿无疑,没有推翻的可能,这个标准对行政机关来说是非常高的要求。
二是审慎的注意义务标准。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都有告知的义务,提醒相对人注意的义务。
最后,由于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仅仅是法定的几种情形,最不利也仅仅是“驳回起诉”,更不会有反诉之说,对于发动起诉的这一方来说,诉讼风险极小。
这也是选择行政诉讼的优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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