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打官司,什么时候最合适?很多拆迁户倒在了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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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维权,大家的第一反应总是:能打赢官司吗?
一个诉讼的输赢,不仅要看我们在法理上能否站得住脚,更要看我们我们手上是否有起诉的证据,是否在这个时间点提起诉讼能快准狠的揪住对方的违法点。正所谓“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不得,虽胜有殃。”那我们又该如何找到自己的“天时”是什么时候呢?下面拆迁律师团用一则案例来分析。
惨痛教训:收到补偿决定后,未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被征收方抢先启动司法强拆
前段时间,江苏某地的胡先生联系了拆迁律师。胡先生称,最近家里遇到拆迁了,补偿不合理,所以一直没有签字。现在收到了补偿决定,征收方说要强拆,下一步该怎么办,是不是要等到强拆之后再去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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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闻此事,拆迁律师建议胡先生:立刻针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这是最后的维权机会了。
但胡先生总觉得,现在只是收到了一张单子就去起诉,明着和征收方对抗,手上又没有什么证据,怎么可能打得过官司呢?万一官司没打赢又得罪了征收方,反而降低了目前的补偿怎么办?还不如等到征收方来强拆,这样违法行为更严重,没准诉讼起来也会容易些。
胡先生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一直将此事拖着。不久,征收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胡先生的房屋,法院作出裁定,准予司法强拆,并在裁定中写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胡先生慌了,再次找到拆迁律师。看到裁定书后,我们只能很遗憾的告诉胡先生,这件事情,已经错过了法律途径维权的最后期限了,裁定为终审裁定,没办法再推翻了。
这样的事情或许并不在少数。很多人总是不重视征收方送达的文件,总觉得征收方实际没有做一些什么过分的事情,只是收到一些单子就去起诉,手上没有一些实质性的证据,怎么可能有力的告倒征收方呢?
但事情一拖再拖,没有等到征收方实际作出什么过分的事情,诉讼时效却过了。
到底什么时候维权是最恰当的时机?
其实,法律明确赋予了我们诉讼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一定要征收方实际的拆了我们的房子,或者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了断水断电等类似严重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我们才有维权的权利。在收到或者看到一些文件时,我们依然有复议或者诉讼的资格。
我们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并不是一定要征收方对我们做了什么事情才算具体的行政行为,针对我们个人所发的一些文件,其实也是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可以进行复议或者诉讼的。
当然,确实会存在太早维权没有证据的情况,所以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手上收到的文件,看看是否符合复议诉讼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及时复议诉讼,千万不要因为害怕证据不足而最终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簿上睡觉的当事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比较特殊,举证责任不在原告,而主要在被告行政机关。因此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不是由我们去证明征收方的行为多么违法,而是由征收方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的。
当我们收到征收方的文件时,征收方是否违法,通过这份文件我们都能一目了然,只要征收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他也没有办法去证明自己的合法性。
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忽视征收方平常发布的文件,但凡符合起诉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的起诉。法律是赋予了我们维权的权利,但法律不是万能的,律师也不是万能的,一旦错过维权期限,再强的律师也无力回天。所以在合适的维权节点,要抓紧时间主动出击,早日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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