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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类房屋不是违建却常被拆违,拆迁户一旦上当,补偿就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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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拆迁户在遇到拆迁项目时,突然被告知房屋存在建设不合法属于违建不给赔偿,有的拆迁户还收到一些部门下发的拆除违建的各种通知。这让拆迁户们纳闷了,房子自己住得好好的,一到拆迁怎么就变成违法建筑了呢?

拆迁中以拆违强拆房屋,法院最终确认政府行为违法

看一则案例。湖北张女士家房屋被纳入当地一个棚户改造项目,由于在补偿方面未能协商一致,张女士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

随后张女士的房屋就被认定为违建了。2018年6月11日当地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6月12日张女士又收到一份《告知书》,告知张女士其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将于6月14日对其房屋进行依法拆除,并责令张女士及家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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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告知书对张女士家房屋违法建筑的认定,张女士在收到告知书的第二天便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但不久,张女士家的房屋被区政府强拆。

7月初,张女士家便一纸诉状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案件我们团队作为张女士家代理人,就征收方违法强拆充分陈述了几点:

1、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该区政府未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拆除房屋其行为违法。

2、该房屋是否违建未经最终司法认定,张女士家享有的法律救济尚未终结,该区人民政府无权对房屋是否系违建进行认定,其作出告知后进行强拆剥夺了张女士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以及复议、诉讼等司法救济权利,该区政府行为严重违法。

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方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该案件中法院认为,征收方即区政府以及相应职能部门既未及时依法履职,又未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也未能正确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强制搬迁制度的立法目的,还未能实现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最终确定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在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支持下张女士家最终赢了这场官司。张女士的案子属于一起典型的以拆违来达到拆迁目的的案件,征收部门中的违法点也存在很多,但是类似张女士家情况的拆迁户比比皆是,并不是每个拆迁户都能这样取得“胜利”。

注意了,这几种房屋不能认定为违建,但经常被违法拆违

从张女士案例,咱们可以看到,在拆迁中,如果被征收人无法和征收方达成协议而迟迟不肯搬迁,那么征收方就会想办法以其他名义来促进拆迁。这其中,用的最多的就是以拆违促拆迁。现实当中,有这样几类房屋根本就不属于违建,但经常会被稀里糊涂拆违,咱们被征收人要千万小心。

(一)2008年之前农村建造的房屋

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约束的主要是城市、乡镇规划区内的相关活动。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更多是1984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条例主要约束城市内的房屋。

大部分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不能适用城市规划条例,但在2008年之前我国还有一部1993年颁布《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农村、乡镇的房屋。

但是如果在拆迁过程中,行政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适用的是《城乡规划法》,那么如果该房屋是2008年之前就已经建成的,直接以该法来规范,在适用法律上,我们认为是错误的。

(二)宅基地上的房屋超建的面积不一定认为为违建

还有一些农户因为家庭人口的增加,例如子女成人结婚之后,房屋空间已经不够居住,在自家老房子上加建或在剩余的宅基地面积新建房屋,以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这样的房屋咱们在拆迁的时候也不能完全直接认定为违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查确认。

(三)房屋征收决定之后认定的违法建筑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后,房屋被划入到征收范围内,那么对房屋的登记情况以及性质的确认等调查相关工作由征收方组织实施,不应当额外有其他相关部门对房屋是否违建再做认定。

同样的,征收决定发布之后,营业用房的工商营业手续停止办理,户籍信息随之冻结,这是征收决定发布之后产生的一些列法律效果。如果在拆迁活动进行中,对房屋进行违建认定和处罚,显然是以拆违来代替拆迁,损害房屋权利人的利益。

如何应对征收方以拆违促拆迁的手段?

拆迁活动中不少打这拆违的旗号,实质是想以较低补偿成本来征收土地和房屋。

即明拆迁律师建议,这个时候拆迁户一定要做到三点,

即:一稳、二做、三问。

一稳就是先稳住自己的心态,别人说自己房屋是违建,不要马上就被吓到,着急火燎无奈签字,一定要沉稳下心态把事情想明白。

二做,及时收集房屋的建设材料信息,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征收方相关征收文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等,这些材料和文件将是后期确认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拆迁户们一定要留心收集。

三问,不懂就问专业人士,在自己发现有对自己不利的苗头的时候就提前咨询,了解违建与拆迁之间的区别和相关认定的法律依据,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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