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补偿登记,挽回你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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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登记,是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也是通常所说的“两公告一登记”中的重要登记程序。很多老百姓都知道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但是对于补偿登记的认识却比较简单,基本都以为就是对房屋进行测量登记一下。
事实上呢,到底什么是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在征地程序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又会对接下来的拆迁补偿产生什么影响,很多人不清楚。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跟大家分析一下补偿登记的相关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什么叫补偿登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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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登记,是针对土地和房屋的权属情况、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情况的等进行登记,登记的是哪些房屋属于依法应当补偿的,哪些人可以享受补偿政策。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的限制性政策,把出嫁女,上门女婿等人口排除在外,被征收人要及时了解,对于政策有疑问及时咨询,如果不予进行登记,可以及时提出异议。
补偿登记一般是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在拆迁补偿方案公告发布之前,承前启后。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必须有合法的征地公告,才能进行补偿登记,如果连征收公告都没有,那就谈不上补偿登记了。
现在有的地方村委在没有见到征地公告的情况下,直接让村民拿着承包合同排队登记,甚至威胁说,不登记就没有补偿了,这都是程序上面的违法。
征地补偿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需要带上以下材料进行补偿登记:
(1) 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2) 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
(3) 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的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为公告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文义上可以解释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实中一般补偿登记的机关为当地国土部门。
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情形也不少见,当被征收人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时间,还能拿到相应的补偿款吗?
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也就是说咱们老百姓即使错过了补偿登记的期限,只要有合法的权属证实,在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调查之后,能够确认相关权利,还是能够申请办理补偿登记。
这里我们要关注一个问题,无证房屋如何进行补偿登记呢?
无证房屋,因为缺乏有效的产权证书,甚至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所以在补偿登记之前,应当由实施征收的部门先进行调查认定,确认房屋的合法性。如果是属于应当补偿的对象,比如说符合唯一住房的情况,或者因为政府政策性因素等,同样应该依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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