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少证被拆除?北京高院案例:无证房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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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房子有证吗?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农村的房屋建筑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农村里很多老房子是没有这一证件的。征收方有时候就会因此告诉被征收人,房子没证属于违建,要拆除,不给补偿或者补偿很低。
无证农房就等于违建,必须拆除吗?即明律师将在本文中结合北京高院的一则审判案例,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前情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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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先生是北京市平谷区的一名村民,在本村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数间,宅基地的取得时间是2001年。
2018年,蔡先生收到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指出他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砖混彩钢房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版)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建,要求他拆除自家宅基地上的违建。
蔡先生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果认为,违建认定无误,但查处程序错误,因此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作出违法。但蔡先生认为不只是程序有问题,他的房子本来就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建,于是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违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告知,也没有告知和尊重蔡先生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建查处程序存在问题;其次,对于蔡先生的房屋这类存在历史和规划等原因的建筑,不能仅以审批手续的有无确定其合法性,行政机关在认定蔡先生的房屋属于违建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也没有听取蔡先生的陈述申辩,认定证据不足,综上因素,一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
被诉行政机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本案中的具体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况,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查处,应该作出进一步调查、核实。因此北京市高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被诉行政机关的上诉。
不能仅以证件定违建,无证不代表直接拆除
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和规划变动等原因,并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年完善,广大农村范围乃至城市区域都存在不少审批手续不完善、证件不齐全的房屋。
对于这些房屋,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以有证没证来认定违建,必须结合房屋的建筑年限、当时的相关规定和特殊政策,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综合作出判断。
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并且在违建查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尊重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保证违建查处程序正当性。
如果有被征收人朋友也存在房屋无证、少证,但建房年代较早,规定政策早已发生变化等情况,可以像本案蔡先生这样,积极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在法律支持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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