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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仅支付了一部分拆迁款,就派人夜间强行拆房,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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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渐渐走入大家的视野,条例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拆搬迁”这一征收领域的基本原则,也逐渐被大众熟知。但实践中却有许多征收方为了尽快拆迁,哄骗被征收人,只给被征收人一部分拆迁款,就要强行拆房。

湖南省的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接下来就跟即明律师一起来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拆迁款只收到1/2,房子就被强制拆除

李女士房屋位于湖南省某处。征收方以涉案房屋属于某人民政府发布的某项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为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8年5月与李女士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李女士征收补偿款贰佰万元,2018年6月李女士自行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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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直到协议约定的日子,李女士也仅收到拆迁款一百万元,面对没有全部支付拆迁款的征收方李女士拒绝搬迁。2018年11月某日夜间,李女士的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

李女士认为征收方违反协议至今未按协议支付全部房屋拆迁款并认为征收方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明显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征收方行政强制拆除李女士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征收方认为李女士违约,强制拆除行为合法

征收方认为,李女士已经领取2000000元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1000000元,但直至房屋拆除之日,李女士以种种理由不肯履行腾空和办理空房交接手续的义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涉案房屋依法拆除。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本案中,李女士与征收方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双方因协议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在李女士未履行自行搬迁及交房义务的情况下,征收方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交付房屋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属于行政强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非经人民法院裁定,均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

本案中,双方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后,征收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关于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等法定程序的规定,并且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在夜间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其行为于法无据,超越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

因涉案房屋被拆除,被诉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该强制拆除行为应被确认违法。

近日湖南省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征收方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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